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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公安局执法执勤用车采购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7-02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5170081-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宝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执法执勤用车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517008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执法执勤用车 轿车 汽油版自动挡轿车 4 389440
2 执法执勤用车 警车 汽油版自动挡轿车 10 1001700
 合计金额小写: 139114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玖万壹仟壹佰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名称 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轿车 轿车(黑色) 2019款大众朗逸启航1.5L自动舒适版 4 96200 384800
太阳膜 4 880 3520
犀牛纹脚垫、挡泥板、方向盘套 4 230 920
灭火器 4 50 200
2 警车 轿车(白色) 2019款大众朗逸启航1.5L自动舒适版 10 96200 962000
太阳膜 10 880 8800
犀牛纹脚垫、挡泥板、方向盘套 10 230 2300
灭火器 10 50 500
警灯.警报器 正义牌 10 1630 16300
警车外观制式喷涂(含贴花、航拍号) 10 1180 11800
合计(含税) 139114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完成交货。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负责产品到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3.2乙方负责提供产品正常使用时所需的附件、工具等。

3.3.3乙方交车时提供整车合格证、发票、发动机号码拓印件、随车工具清单等所有相关资料。

3.3.4乙方提供整车及所有主要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书(中文)、质量保修卡等所有资料文件。

3.3.5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6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对于其派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各种工伤、安全事件和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免于一切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全部交货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
4.2 收款账户: 宁乡农村商业银行(长沙宝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8201030000000436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3年或10万公里。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5.2.2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 验收须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甲方代表有权参与有关的验收试验,乙方应向甲方验收代表提交试验数据的报告、主要零部件、原材料、原始资料和检查记录等资料,供甲方验收时审查。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4项目完工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并交付检修报告和检测、预试报告。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及乙方的承诺执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在向甲方申请付款时,应当出具合格有效的发票并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4如乙方延期交货,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每天0.2%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西路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煤大道800米处大河西汽车城内
法定代理人: 黄勇 法定代理人: 杨志杰
委托代理人: 刘志良 委托代理人: 杨志家
电话: 0731-87882287 电话: 0731-87807165
传真: 0731-8788165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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